两千年前,有一个叫朱云的人对汉成帝说:"今朝廷大臣,上不能匡主,下亡以益民,皆尸位素餐"。古人所指的就是那些空占着职位而不做事,白吃饭的官员。然而,在两千年后今天的法制中国,尸位素餐者之众已是前无古人,此当引起决策者们的高度重视。
图:最高人民检察院信访办给李钗燕的答复函 李钗燕母亲被害案概况: 李钗燕: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岩坑村村民自主选举的妇女主任。为了维护村集体的合法利益,给自己带来杀身之祸,也累及无辜的母亲被害。 据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4)温乐刑初字第523号《刑事判决书》描述:“被告人刘林勇(吸毒人员,被强制戒毒、劳教)因被李钗燕举报偷挖矿山之事怀恨在心,2013年6月2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刘林勇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来到乐清市虹桥镇岩坑村李钗燕的住处殴打李钗燕。李钗燕的母亲即被害人胡仁娟(77岁)见状上前拉拔。被告人刘林勇将胡仁娟踢伤,致胡仁娟左侧第4、5、6、7肋骨骨折” 后胡仁娟被送往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明了。李钗燕母亲之死,犯罪嫌疑人刘林勇难逃干系。然而,刘林勇最终却逃避了法律严惩。原因何在?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4)温乐刑初字第523号《刑事判决书》第4页5—9行却这样写道:“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工作规定》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由尸体发现地所在的县(区)级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曾多次通知被害人家属,要求配合进行死因司法鉴定。本院亦两次书面通知被害人家属,通知协商有关司法鉴定事宜。但被害人家属不予配合。被害人胡仁娟现虽已死亡,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刘林勇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本案不宜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及公安局似乎忘记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国法规定明确,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必须解剖,解剖决定权在公安机关而不在于死者亲属。 李钗燕讲,犯罪嫌疑人刘林勇多次故意伤害李钗燕及其家属。受错综复杂的利益驱使,属地执法机关对刘林勇多次加害李钗燕及其家属的犯罪行为置若罔闻,最终导致惨剧发生。因此,李钗燕在其母亲被伤害致死后提出异地尸检申请。 李钗燕提出异地尸检,并不是不同意尸检,也不是乐清市人民法院所认定的“被害人家属不予配合”。李钗燕提出异地尸检在我国虽无明确法律规定,但有许多案例,例如著名的雷洋案等都是异地尸检。 “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这句话四处可见,它不应该成为司法界的一句空话。 然而,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4)温乐刑初字第523号《刑事判决书》却以“被害人家属不予配合”,“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刘林勇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借口,使得犯罪嫌疑人轻轻松松地逃脱了法律制裁。如此的欲盖弥彰,却也昭显了包庇犯罪的故意。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存在明显错误,随后的温州市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路维持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一条命案致使执法机关从地方到中央全军覆没,这绝非偶然。 更有甚者,上一级法院明明知道一审法院是错误的,甚至明明知道一审法院的执法者和违法者沆瀣一气践踏国法,也要维持其错误、违法判决。这才是问题的严重所在。 为什么涉法涉诉信访案难以解决,为什么许许多多涉法涉诉案的上访人从黑发告到白发?从白发告到死,到死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李钗燕母亲被害案给了大家一个最清晰的、最完整的答案。 这并不是李钗燕一家人的不幸,是国家的悲哀;人民的悲哀。更是执政者的悲哀。
此致 全国人大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 2017年5月24日星期三 中国律师中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