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张兴鹏有罪的证据就是张兴武的轻伤二级。律师中介网大案专家小组办理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做到细致入微。首先是甄别伤情的真伪,其次深究伤情形成机制,从不轻信简单的法医鉴定结论。
回到北京后,我们拿着这张法医用以鉴定张兴武轻伤二级的伤情图片,找到北京某大医院的专家医生。专家一看就乐了:“这假造的也太不专业了。” 专家医生解释说:“700ml淤血是什么概念你知道吗?一瓶农夫山泉矿泉水是550ml,700ml相当于一瓶半农夫山泉矿泉水那么多。你拿一瓶矿泉水是你的大腿外侧比划一下看看,会有多么夸张。如果真的做了700ml淤血的清除手术,伤口愈合后会留下很严重的疤痕,一个40多岁的男人,疤痕会伴随他后半生,影响他后半生,比喻说天阴下雨,伤疤都会发痒。你再看看这个伤口,手术20天就愈合到这个程度,并且缝合针孔还是那么的清晰可见,疤痕却已经是若隐若现了。太假了,太假了。” 我们问专家医生:“关于这张假的伤情照片,法医能够看明白吗?” 专家医生回答说:“对伤情照片真伪的甄别,法医比我们更专业。” 法医明明知道是假伤却当做真伤鉴定,因而断送一个刚刚走上社会的青年学子的大好前程,河北省廊坊市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的那些法医真是缺了八辈子的大德了。
这是张兴鹏父母在河北省廊坊市城南医院电脑上拍到的,有关张兴武的手术记录。记录上只有主刀医生张毅(该院院长),助手和麻醉医师均无记录。专家医生说,这个手术记录是极不规范的,因为这样的手术一个医生是做不了的,所以,严格的说,应该把助手和麻醉医师的名字都写上。 问题还不单单是记录上的瑕疵,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2刑初2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采信了城南医院一个叫张健医生的证言,张健的证言内容是:“其是城南医院医生,2017年5月6日至14日,张兴武在城南医院住院治疗,5月6日其查房时发现他左大腿血肿,张力较大,于是进行了左大腿血肿清除手术。” 既然是张毅院长亲自给张兴武做的手术,为什么会是张健医生出具证言?张兴武的血肿清除手术究竟是哪个医生做的?是张毅还是张健?安次区人民法院采信的这份证据是典型的事实不清。 我们走访得知,河北省廊坊市城南医院院长跳楼自杀了,张健是代替死去的张毅作伪证。看来廊坊市城南医院是死心塌地的干坏事,害人还带“接力赛”的。 图三:所谓的“凶器” (2018)冀1002刑初260号判决采信张兴武的口供内容:“(张兴鹏)用锤子的木把打了他的腿部几下”。结果造成了张兴武腿部700ml血肿的严重后果。 因为原“凶器”锤子,办案民警没有视为作案工具加以提取,以致至今难寻。为了还原事件真相,律师中介网大案专家小组安排张兴鹏父母按照原锤子的实际形状、大小、锤把长短等同重新安装了一把锤子(上图)。我们再结合实际案情,作了以下几点分析: (1)、张兴武说“张兴鹏用锤子的木把打了他的腿部几下”,假如张兴武的这句话是真实的,更能够说明张兴鹏没有打伤他。首先,张兴鹏完全可以手持锤把用铁锤砸击张兴武,为什么要调转过来,手持锤子头部用锤子的木把打了张兴武的腿部?这说明了什么?说明张张兴武在说这句话时,他心里清楚铁锤砸人会造成严重伤害,亲兄弟打架怎么可以下死手呢?将心比心,因此,张兴武在做笔录时就下意识地说出“张兴鹏用锤子的木把打了他的腿部几下”。这样就不可能会造成腿部700ml血肿的严重后果。 (2)、锤子的木把只有40公分长(上图),如果张兴武所说是真实的,张兴鹏怎么拿锤子?锤子本身很粗,手直接抓锤子不现实。张兴鹏只能抓住锤头一头的锤把,如果张兴鹏一只手抓锤把使不上力,两只手抓锤把,锤把只剩下不足20公分长,从力学的角度,20公分长的锤把的运动加速距离甚微,产生的伤害都不是很严重的。什么叫运动加速距离?打一个浅显的比喻,两根质地、粗细相同的木棍,一根长20公分,一根长一米,用等同的力度使用这两根木棍击打同一个点,所造成破坏的结果的区别成N倍的比例。因此说,无论怎么样,张兴鹏用锤把击打张兴武都不可能会造成腿部700ml血肿的严重后果。 (3)、两个人面对面,或者一个人在另外一个人的背后用木棒击打对方的腿部,所形成的伤都不可能会是张兴武的那个(图一)伤口。 医生造假伤情,法医做假鉴定,警察办理案件,法官审判等都存在严重问题。整个案件从头到尾都是假。
2019年7月14日星期日 律师中介网大案专家小组 律师中介网大案专家小组服务宗旨 依照法律 注重证据 尊重科学 绝不违心 对于我们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力求做到如同教科书一般的完美。 注:此案将载入《中国信访研究》一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