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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宏全:刑事案件的卷宗与国家秘密

2020-4-10 11:31| 发布者: 皇帝未穿衣| 查看: 39459| 评论: 0|来自: 律师中介网

摘要: 网络图片 我们在实践中发现,就刑事冤案而言,90%以上的法官做了葫芦僧;90%以上的律师做了门子;90%以上的当事人花钱买糊涂。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样的恶果产生呢? 在冤假错案产生后,绝大多数当事人及家属都想搞 ...


网络图片

我们在实践中发现,就刑事冤案而言,90%以上的法官做了葫芦僧;90%以上的律师做了门子;90%以上的当事人花钱买糊涂。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样的恶果产生呢?

在冤假错案产生后,绝大多数当事人及家属都想搞清楚自己或自己的亲属是怎样被冤枉的,就是死也要死个明白,不想做一个稀里糊涂的糊涂鬼。结果遭遇法官、律师硬邦邦的一句话:“刑事案卷宗属于国家秘密,不能给当事人及家属看”。这一现象在我国极为普遍。

那么,刑事案件的卷宗究竟属不属于国家秘密?今天我们就来讨论这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在这里我们请大家请注意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这句话,它首先说明,任何秘密都不是法定永久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章第九条第二款“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范围

就“追查刑事犯罪中秘密事项这是句话,其本身就是极其含糊其辞、模糊不清,如没有进一步的细化,她就是一句混账话,尤其是“秘密事项”的涵括,在我国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其解释权绝对归权力者垄断。权力者把“追查刑事犯罪中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范围”这句话,混账的解读为“追查刑事犯罪中全部事项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直接剥夺了当事人及家属阅读刑事案件卷宗的全部权力。以致于制造出大量的冤假错案,并导致大量的冤假错案无法平反。严重破坏了我国的法治秩序。后果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

针对这种乱象,我国有没有制衡它的法律呢?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刑事案件的卷宗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记录,依照《宪法》,除部分“秘密事项”外,应全部向当事人及家属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

关于“秘密事项”的定性,我们认为应该由侦查机关依法决定,检察机关依法审核把关。如果人民法院没有接收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区分秘密事项的文书,应该将全部卷宗向当事人及其家属公开,法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202041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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