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杀人疑凶逍遥法外长达7年并有可能继续逍遥法外,上级法院明明知道下级法院有错而不加纠错,反而层层护犊子,以为这样就可以维护法院系统的颜面,请问,你们置国家的颜面于何处? 为了依法治国,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到浙江省乐清市李钗燕的《行政申诉书》后,能做到知错改之。 图:李钗燕已向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寄出《行政申诉书》 附:《行政申诉书》: 行政申诉书 申诉人:李钗燕,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申诉人李钗燕因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行终1064号行政判决书和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行初10号行政判决,现特向贵院依法提出申诉。 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行终1064号行政判决书和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刑初10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 申诉理由: 假借法律之名,令一个杀人疑凶逍遥法外7年之久,且有可能继续逍遥法外或永久逍遥法外,这是依法治国所绝对不能容忍的。申请人之所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是因为申诉人始终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是保护人民惩治犯罪的。 申诉事实: 2013年6月25日,歹徒刘林勇非法闯入申请人家中寻衅滋事(法院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将申请人母亲胡仁娟左侧第4、5、6、7肋骨踢骨折 ,后送往医院救治无效死亡。这是一起事实清楚的,故意伤害致死的恶性刑事案件。由于此前歹徒有多次故意伤害、威胁申请人家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申请人家属多次报警,乐清市公安局态度消极、暧昧。故在母亲胡仁娟被害后,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异地尸检的请求,并非申请人不同意尸检。乐清市公安局借此以“家属不同意尸检”为借口,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之硬性规定,对受害人胡仁娟的尸体不依法做尸检,帮助疑凶刘林勇逃避法律制裁,致使刘林勇逍遥法外。 申请人请求乐清市公安局尸检查明死因,依法惩处疑凶遭拒绝,申请人向乐清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8年12月8日,乐清市人民政府乐政复决字【2018】9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 申请人将乐清市人民政府起诉至人民法院。2019年4月11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行初10号行政判决,2019年12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行终1064号行政判决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乐清市人民政府乐政复决字【2018】94号行政复议。 乐清市人民政府、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认定:“对其(申请人)母亲尸体进行解剖以查明死因,是属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范畴,并非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责范围”。 因此,此案并不复杂,争议的焦点就是,尸检究竟是属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范畴,还是属于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责范围。 两审法院故意错误适用法律: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对于死因不明或有重大存疑的尸体,“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只有通过尸检才能够“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 所以,申请人请求公安机关尸检,是要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的“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责范围”,而不是乐清市人民政府,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错误认定的“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范畴”。 如此简单明了的法理,如果说乐清市人民政府搞不懂勉强说得过去,如果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搞不懂,那就是对大法官智商的侮辱。说白了,大法官们就是赤裸裸的藐视并践踏国法,保护犯罪。 申请人的母亲胡仁娟自2013年6月25日被害至今,一直躺在凄冷的冰柜之中,由于疑凶七年未伏法而死不瞑目,至今未能入土为安。申请人的遭遇足以令一切有良知的人士义愤填膺,令一切有良知的法官能够对本案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提出申诉。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 XXX XXXX年 X 月X日 2020年4月24日星期五 律师中介网大案专家小组 律师中介网大案专家小组服务宗旨 依照法律 注重证据 尊重科学 绝不违心 对于我们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力求做到如同教科书一般的完美。 注:此案将载入《中国信访研究》一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