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有没有权力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首先要看法律有没有赋予法官剥夺被告人辩护权的权力。对法官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可见,被告人的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的,并且,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与被告人委托律师的辩护权存在递进关系,即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是第一顺位,应优先被保障,法官无权剥夺!可是,在仲聪明冤案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藐视国法,非法剥夺了仲聪明的辩护权。 2021年3月22日,仲聪明的母亲陪同律师一起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律师向法院代交了被告人仲聪明为自己辩护并签名的《无罪辩护词》。同时,仲聪明母亲利用邮局EMS将《无罪辩护词》邮寄给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仲聪明案二审的巴卓法官。 为了稳妥起见,律师中介网于2021年3月23日以《无罪辩护词——吉林德惠市仲聪明冤案研究十一》(http://zglszjw.com/portal.php?mod=view&aid=74008)为题,网上公开发表了仲聪明的辩护词。 随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巴卓给仲聪明家人打电话。由于我们事先告诉仲聪明家人,与法官的通话务必录音。因此,法官巴卓在电话中所说的一切都有备存。 法官巴卓告知仲聪明家人的关键内容是:仲聪明的《辩护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不采用,法院只用律师写的《辩护词》。 于是,仲聪明家人和代理律师协商后,代理律师将被告人仲聪明用于自辩的《无罪辩护词》稍加修改,主要是将最后的落款“自辩人仲聪明”改为“代理律师”,递交给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吉01刑终1号》刑事裁定书关于不予采纳被告人仲聪明的申辩理由的解释和说明中,貌似采用了由代理律师递交的《无罪辩护词》,但却顾左右而言他。法官不敢直面仲聪明的《无罪辩护词》中陈述的“仲聪明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犯罪的事实”这一事实,而是沿用一审枉法判决的说词,维持一审枉法判决。二审法官在裁判中,事实上剥夺了被告人仲聪明的辩护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剥夺被告人仲聪明的辩护权?这就是我国法院系统长期的“顽瘴痼疾”,二审法院明知一审法院判错案,甚至明知一审法院在制造冤假错案,二审法院仍然顽固的维持一审错判。 2月27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在京召开,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正式启动,第一批教育整顿的对象是市县两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在此背景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不思悔改,冒天下之大不韪,“王八吃秤砣”,铁了心要对抗中央的依法治国方略,其性质万分恶劣。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央办公厅政策研究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2021年4月18日星期日
律师中介网大案专家小组 律师中介网大案专家小组服务宗旨 依照法律 注重证据 尊重科学 绝不违心
对于我们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力求做到如同教科书一般的完美。
注:此案将载入《中国信访研究》一书。
附:《(2021)吉01刑终1号》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2021)吉01刑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仲聪明,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中专文化,系德惠市裕盛洪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盛洪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住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嘉琳,吉林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东景,女,1977年2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大学文化,系裕盛洪公司经理,户籍地长春市二道区××××××,住长春市九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辩护人关大力、王大闯,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玉庚,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大专文化,系长春市迅梦达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梦达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住长春市朝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辩护人范广达、刘金柱,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满双,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初中文化,系迅梦达公司经理,户籍地德惠市××××××,住德惠市××××××。曾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5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沈××,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初中文化,系裕盛洪公司业务主管,户籍地榆树市××××××,住德惠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赵×,女,1975年7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初中文化,系裕盛洪公司业务副主管,户籍地德惠市××××××,住德惠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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