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院长:
您在卸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时说:“每一起冤错案件,检察机关都难辞其咎。”证明您深知冤假错案的成因。获悉您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伸冤人仲聪明十分激动,恳请作为首席大法官的张军院长为伸冤人仲聪明伸张正义,并相信您一定能做到。 伸冤人仲聪明是吉林省德惠市裕盛洪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伸冤人的公司合法;代销的商品合法,代销的商品是公司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商品;代销的商品价格合理。因不满辖区派出所所长敲诈勒索(另有投诉)遭陷害,被以“诈骗罪”判刑,含冤入狱。 张军院长,现伸冤人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吉刑申4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申述冤情。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吉刑申4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承认了伸冤人仲聪明“公司合法;代销的商品合法,代销的商品是公司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商品”的案件事实。关于“代销的商品价格合理”的问题,伸冤人向吉林省高院提交的证据,完全能够证实“代销的商品价格”是商品生产厂家在网络上公开的建议价。 (2022)吉刑申4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认定伸冤人的商事行为与刑事诈骗无关,等同于认定伸冤人无罪,却仍然维持一、二审错判。然而,吉林省高法维持错判的理由很不严谨,甚至十分荒谬: 一、(2022)吉刑申4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认定:“你(伸冤人)公司宣传销售过程的实质是以合法公司为外壳,以合法商品为道具,以电视购物为幌子将被害人特定电讯系统,获取被害人联系方式后逐步实施话术诈骗,骗取钱财。” (1)将“合法公司”代销“合法商品”的商事行为定性为刑事诈骗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本案电视广告是商品生产厂家编制的,经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通过。伸冤人作为代销商,经商品生产厂家授权,在商品生产厂家指导下使用电视广告。这种营销模式在当下中国是普遍存在的。全中国代销商都无罪,唯独伸冤人仲聪明犯诈骗罪,公平正义在哪里? 二、(2022)吉刑申4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认定:“话术内容虽为销售大包商编写,但你通过公司组织没有相关从业资质、背景的业员实施话术诈骗,是该话术的实际使用者,故应对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既然认定“话术内容虽为销售大包商编写”,而不是伸冤人仲聪明编写的,就已经清楚证实伸冤人仲聪明主观上无诈骗他人的犯罪故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规定,代销商对销售大包商编制的话术真实性,有必须甄别的法定责任。“话术的实际使用者,故应对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何在? 张军院长,在美国曾经有这样一个判例:据美国《纽约每日新闻》报道,2003年,时年7岁的小女孩萨曼莎因为发烧,吃了强生药厂生产的儿童布洛芬,导致双目失明。最终,马萨诸塞州法院判决强生赔偿6300万美元。 儿童布洛芬在美国是非处方药,萨曼莎的父母很容易买到。为什么马萨诸塞州法院只判决制药厂赔钱,不判决代销儿童布洛芬的药店赔钱,甚至连一点点连带责任都没有呢? 同样的道理,和美国代销儿童布洛芬的药店一样,伸冤人只是一个中国的合法代销商。至于涉案商品的疗效、成分、功效等属性,都是商品生产厂家和销售大包商编写的,是否有虚构成分,应该有国家相关的主管部门监管,伸冤人无此法定权限与责任。伸冤人能够做的,只有做好一名合法代销商该做的事。如果伸冤人代销的产品有问题,司法部门应该去追究商品生产厂家和销售大包商的法律责任。可是,司法机关不但没有找该找的人去问责,反倒判代销商有罪,岂不是荒谬至极? 尊敬的张军院长,吉刑申4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已经清晰认定伸冤人仲聪明无罪。伸冤人已经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恳请张军院长领导下的第二巡回法庭明断是非,改判伸冤人仲聪明无罪。 此致 全国人大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2日星期日 律师中介网大案专家小组服务宗旨 依照法律 注重证据 尊重科学 绝不违心 对于我们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力求做到如同教科书一般的完美。 注:此案将载入《中国信访研究》一书。 附:(2022)吉刑申4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