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李钗燕,女, 岁,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南岳镇岩坑村,身份证号: 电话: 被举报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被举报人:张军,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被举报人:应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举报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知错案而不纠错。 举报事实: 举报人李钗燕是浙江省乐清市南岳镇岩坑村原妇女主任,因为村集体的矿山被盗挖,为保护村集体利益,保护绿水青山,举报人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了盗挖矿山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为此,举报人遭到盗挖矿山犯罪团伙的打击报复,母亲被害致死。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4)温乐刑初字第523号《刑事判决书》(证据1)认定的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林勇因被李钗燕举报偷挖矿山之事怀恨在心,2013年6月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刘林勇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来到乐清市虹桥镇岩坑村李钗燕的住处殴打李钗燕,李钗燕的母亲即被害人胡仁娟见状上前拉拔,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刘林勇将胡仁娟踢伤。案发当天,胡仁娟因‘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入住乐清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2013年8月5日,被害人胡仁娟在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工作规定》,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由尸体发现地所在的县(区)级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曾多次通知被害人家属,要求配合进行死因司法鉴定,本院亦两次书面通知被害人家属,通知协商有关司法鉴定事宜,被害人家属不予配合。被害人胡仁娟现虽已死亡,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刘林勇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本案不宜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命案发生前,盗挖矿山犯罪团伙多次威胁、恐吓举报人李钗燕。举报人也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警方明显偏袒盗挖矿山的犯罪团伙,助长了犯罪团伙的嚣张气焰,最终导致命案发生。因此,在举报人母亲被害后,举报人李钗燕向乐清市公安局提出异地尸检的请求,乐清市公安局不但拒绝了举报人,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乐清市公安局居然以《浙江省公安机关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工作规定》的相关条款,把未能对被害人进行死因司法鉴定,导致杀人凶手刘林勇逃脱应有法律严惩的责任完全推卸给被害人家属。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明知乐清市公安局涉嫌徇私枉法,却“忘却”了自身的监督、把关职责,“开闸放水”,违法起诉。 乐清市人民法院藐视国法,无视刑法责任,在明知依法应该查清案件事实,依法能够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必须查清案件事实而没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仍然作出枉法裁判。 发生于2013年的李钗燕母亲被害案,正印证了《人民日报》锐评《防止冤假错案,缺的不只是制度》的总结:“造成冤假错案最关键的原因,是一些地方的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相互遮掩、相互‘协调’,最终默契配合出‘铁案’。” 在律师中介网将案件事实真相公开报道后,乐清市公安局才承认案发当年应用《浙江省公安机关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工作规定》的错误,这才改正过来。 证据2:乐公刑字剖【2021】第00013号《解剖尸体通知书》 2021年9月14日,乐清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举报人送达了迟到了8年之久的乐公刑字剖【2021】第00013号《解剖尸体通知书》(证据2),并依法以严厉的口吻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解剖检验。” 乐清市公安局随后对已经存放了八年之久的李钗燕的母亲的尸体组织了尸体检验,出具了一份匪夷所思的法医鉴定意见书。但是,我们认真研究一下这份法医鉴定意见书,就能发现当地司法机关仍然罔顾案件基本事实,采取一种非科学的、非实事求是的“和稀泥”的办法,进一步暴露了他们包庇违法犯罪行为的真实动机。 首先,结合本案案情分析,不难看出组织这次法医尸体检验的目的是假借技术手段歪曲真相,混淆试听。 根据死者胡仁娟病历材料记载,胡仁娟被刘林勇踢伤后住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结肠扭转导致肠梗阻,进而出现了一系列并发症,经过两次手术,将缺血坏死的肠管切除仍未能挽回患者生命。八年后的法医尸体检验,在没有病变肠管的尸体上如何得出了“病理性肠梗阻”的鉴定意见?再有,对于软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验来说,死亡八年的尸体早已丧失了检验价值,所得出的病理诊断和鉴定意见均不具有证据效力。 其次,结合本案案情分析,胡仁娟的临床诊断为结肠扭转导致了肠梗阻,这在临床上属于“急腹症”。导致肠扭转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外力作用就是原因之一。结合胡仁娟手术记录中所见,其肠管有一处与腹壁粘连,相当于形成一个“蒂”的结构,在外力作用于肠管时,肠管其他部分运动,但“蒂”的位置不运动,因此导致了肠扭转、肠梗阻。肠梗阻属于急腹症,会很快出现腹痛、呕吐等一系列临床症状。结合案情分析,胡仁娟在被刘林勇踢伤之前并没有这些临床症状,这一事实充分证明胡仁娟的肠扭转与被刘林勇的脚踢腹部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当地司法机关罔顾这一明显事实,却在毫无检验价值的尸体上大做文章,其用意不言而喻。 乐公刑字剖【2021】第00013号《解剖尸体通知书》说明了两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1)、证明2013年6月2日命案发生时,乐清市公安局应当依法查清命案事实而没有查清命案事实。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乐清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温乐刑初字第523号《刑事判决书》就不具有合法性,是一个非法无效判决。紧随其后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统统视而不见维持了肇始于乐清市人民法院的非法无效判决。进而证明我国司法系统病态的严重性。 (2)、证明2013年6月2日命案发生后,乐清市公检法涉及办理举报人母亲被害案的所有执法人员,都涉嫌渎职、徇私枉法犯罪。 证据3:2016)高检控访复函字第509号 特别不能原谅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法治中国阻止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火墙”怎么也破防了呢?(2016)高检控访复函字第509号(证据三)明知错判仍然维持错判的作为实在是令国人心寒。 为了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弘扬宪法精神,维护法律尊严,举报人李钗燕强烈要求全国人大、国家监委为民作主,责令被举报单位依法纠正错案。
举报人:李钗燕 年月日 附: 证据1:(2014)温乐刑初字第523号《刑事判决书》 证据2:乐清市公安局乐公刑剖字(2021)第00013号《解剖尸体通知书》 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高检控访复函字第509号》 此致 全国人大 国家监察委员会 2023年3月12日星期日 律师中介网大案专家小组服务宗旨 依照法律 注重证据 尊重科学 绝不违心 对于我们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力求做到如同教科书一般的完美。 注:此案将载入《中国信访研究》一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