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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立军向全国人大、国家监委举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3-31 10:37| 发布者: 皇帝未穿衣| 查看: 1663| 评论: 0|来自: 律师中介网

摘要: 谷立军向全国人大、国家监委举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人:谷立军,男, 岁,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身份证号: 电话:被举报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被举报人:张军,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被举报人:应勇,最高人民检 ...

谷立军向全国人大、国家监委举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举报人:谷立军,男,  岁,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身份证号:                     电话:

被举报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被举报人:张军,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被举报人:应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举报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知错案而不纠错。

举报事实:

证据一:交通事故现场(本案卷宗证据)

20016月22日,举报人谷利军驾驶出租车载6名顾客,行至吉林省农安县境内时,遇突发路况(证据)。路面有多达4个障碍物。这些障碍物都是装满石油渣子的丝袋子,目测每个丝袋子的重量在30—50公斤左右,并且,路面满是油腻腻的石油,汽车行驶在此路段上,如同人在冰面上行走。在此情况下,举报人驾驶的出租车方向严重失控,发生交通事故。出租车冲出公路,撞到公路边的树上,当场造成一死六伤,举报人本人也肋骨骨折。

举报人死里逃生,挣扎着爬起来后,强忍剧痛,央求路人打电话拨打120、110求助。

举报人谷利军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切实、积极地履行了救助义务,并不存在法定的肇事逃逸事实。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事故现场路面存在多个障碍物且路面油腻。农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当年是否找到随意抛弃障碍物的肇事者(卷宗没有显示),不得而知事实上,举报人谷利军也是那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之一。

虽然举报人谷利军当时确有超载事实,但是,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颁布实施的,交通事故发生于2001年,2001年时并没有问责超载的法律法规。因此,农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一般的交通事故处理,卖掉举报人谷利军的出租车,赔偿了死者家属,事故处理终结。

交通事故发生后的18年时间里,举报人谷利军在家娶妻生子,从未离开居住地,也没有执法人员上门找过谷利军,更没有发生举报人谷利军被网上通缉的事实。

证据二:农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为制造冤案编造的伪证

交通事故发生18年后的2019年,吉林省农安县公安局为了追公安部“清网行动”之风,将18年前的那场交通事故再次提起。2019年7月4日,农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为了制造冤案,编造吉公交认字〔2001〕第03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

对照2001年6月22日交通事故发生当天农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拍摄的交通事故现场图(证据)的路面,2001〕第03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造了一个与18年前交通事故现场严重不符的、子虚乌有的事故现场,说什么: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罔顾事实,伪造证据。

无可争辩,〔2001〕第03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是农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徇私枉法犯罪的铁证。

这是一起普通百姓都能一眼看出的徇私枉法案。农安县公安局在制造该冤案时,留下了诸多破绽

一、办案警方涉嫌伪证罪

2001年6月22日交通事故发生当天,农安县公安局拍摄的事故现场图(证据)显示,路面布满油腻腻的石油,并且有多个障碍物,18年后,2019年7月4日,农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编造的吉公交认字〔2001〕第03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编造了一个子虚乌有的事故现场: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至此,农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涉嫌伪证罪。

二、办案警方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农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编造的吉公交认字〔2001〕第03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中,用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条,认定谷利军承担发生于2001年6月22日的交通事故的全责,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三、办案警方违法追诉

依据本案卷宗证据事实:1)2001年6月22日交通事故发生时,农安县公、检、法并没有将该交通事故做刑事立案;2)交通事故发生后18年的时间,死者家属从没有就该交通事故向农安县公、检、法提出控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18年后,早已过了法定追诉时效期限。因此,该案是一个法定灭世的案件。在铁的事实面前,农安县公安局仍然违反追诉制造冤案,陷害无辜的举报人

正如《人民日报》锐评《防止冤假错案,缺的不只是制度》的总结:造成冤假错案最关键的原因,是一些地方的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相互遮掩、相互‘协调’,最终默契配合出‘铁案’。”谷利军冤案也难逃此魔咒。

在农安县公检法相互“协调”、默契配合下,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出炉了(2020)吉0122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谷利军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后律师中介网大案专家小组介入,将案件事实公之于众,农安县公检法只能在事实面前低头,在谷利军服刑二年六个月后,被提前“释放”,但是,并没有平反冤案。农安县公检法企图想用六个月的“减刑”换取谷利军不再追究他们的徇私枉法罪。

我国司法系统多年来积累的顽瘴痼疾,不经过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的整改,是很难彻治的。农安县公检法制造这起冤案后,紧随其后的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都非常清楚2020)吉0122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是一个枉法裁判,却统统维持该枉法裁判。

证据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谷利军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的《申诉状》是律师中介网大案专家小组起草的。在提交《申诉状》的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将吉林省农安县公检法涉嫌(1)伪证罪、(2)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3)违法追诉的相关证据一并提交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高检十厅刑申通【2022】Z308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中直接避而不提(1)伪证罪、(2)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却只提(3)违法追诉这一块。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高检十厅刑申通2022Z308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中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进行现场勘查,对相关证人和被害人进行询问,掌握了犯罪嫌疑人为谷利军并对其进行调查、追捕。公安机关已知晓谷利军犯罪事实的存在,并刑事立案,对谷利军采取了追诉措施,谷利军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时效限制。”这简直是一派胡言,无证据支持这种说法。

前面我们说得已经很清楚了:交通事故发生后的18年时间里,举报人谷利军在家娶妻生子,从未离开居住地,也没有执法人员上门找过谷利军,更没有发生举报人谷利军被网上通缉的事实

出具高检十厅刑申通2022Z308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的检察官,不仅涉嫌渎职罪,同时涉嫌徇私枉法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执法人员此类犯罪行为,应该是绝对的零容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懂得100-1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为了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弘扬宪法精神,维护法律尊严,还举报人谷利军一个清白,举报人强烈要求全国人大、国家监委为民作主,责令被举报单位依法纠正错案。

 

举报人:谷立军

   

附:

证据1:2014)温乐刑初字第523号《刑事判决书》

证据2:乐清市公安局乐公刑剖字(2021)第00013号《解剖尸体通知书》

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高检控访复函字第509号》

此致

全国人大   国家监察委员会

 

2023年3月12日星期日

律师中介网大案专家小组服务宗旨

依照法律    注重证据

尊重科学    绝不违心

 对于我们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力求做到如同教科书一般的完美。

  注:此案将载入《中国信访研究》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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