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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艳梅向全国人大、国家监委举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4-11 08:23| 发布者: 皇帝未穿衣| 查看: 2752| 评论: 0|来自: 律师中介网

摘要: 赵艳梅向全国人大、国家监委举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人:赵艳梅,女, 岁,汉族,住山东省 ,身份证号: 电话:被举报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被举报人:张军,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被举报人:应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 ...

赵艳梅向全国人大、国家监委举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举报人:赵艳梅,女,  岁,汉族,住山东省          ,身份证号:                     电话:

被举报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被举报人:张军,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被举报人:应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举报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知错案而不纠错。

举报事实:

正如《人民日报》锐评《防止冤假错案,缺的不只是制度》中的总结:造成冤假错案最关键的原因,是一些地方的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相互遮掩、相互‘协调’,最终默契配合出‘铁案’。”

山东省单县公检法为了制造冤案,疯狂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他们在2017)鲁1772刑初207号等多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王凯和黄启帅是同一案件中对被害人刘太朋实施不法侵害的犯罪同伙,又在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律支持的情况下,将该不可分割的刑事案件分割成两个刑事案件,把罪犯王凯变成“被害人”,把真正的被害人刘太朋变成了“罪犯”,单县公检法的此等作为,不仅仅是侮辱了国人的智商,更是侮辱了全人类的智商。

2015年9月28日22时30分许,举报人的儿子刘太朋和朋友在单县南城办事处向阳路中段四君子美食广场“一九烧烤吃饭,罪犯王凯、黄启帅无端挑事,寻衅滋事,殴打举报人的儿子刘太朋,制造了一起恶性刑事案件。

案发后,单县公检法居然无视国法森严,将这起不可分割的恶性刑事案件拆分成两个刑事案件,作出两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2016)鲁1722刑初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150号判决书”);(2)(2016)鲁1722刑初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168号判决书”)。

以下,我们就根据这两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来揭穿单县人民法院是如何的徇私枉法的。

证据一:150号判决书第2页检察机关指控事实的关键部分

150号判决书(证据一)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因黄启帅(另案处理)拽被告人刘太朋的耳朵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凯也参与殴打刘太朋,后被人拉开。随后在中苑小区门口,三人又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黄启帅用刀将刘太朋的头部砍伤,后刘太朋用匕首将王凯的左胸部捅伤,并将石磊的右胳膊前臂划伤。”(判决书第2页倒数第2、3、4、5、6行

 

证据二:168号判决书第2页检察机关指控事实的关键部分

168号判决书(证据二)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黄启帅)拽刘太朋的耳朵,二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凯也参与厮打,后被人拉开。随后在中苑小区门口,三人又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黄启帅用刀将刘太朋的头部砍伤。经鉴定,刘太朋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判决书第2页倒数第2、3、4、5、6行

150号判决书和168号判决书中,单县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人员、案发起因及案发过程的描述完全一致。且不说执法人员,就算是非法律专业的平民百姓都懂得,这是一起完整而不可分割的刑事犯罪案。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单县人民法院是如何作为的。

证据三:150号判决书第4页、第5页单县人民法院恶意篡改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凯犯罪事实的关键部分

单县人民法院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把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凯的犯罪事实:在厮打过程中,王凯也参与厮打”,毫无理由地恶意篡改为:“黄启帅、刘太朋、王凯三人又撕扯在一起并倒地150号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2行)。把后被人拉开。随后在中苑小区门口,三人又发生厮打”毫无理由地恶意篡改为:“黄启帅与刘太朋再次发生厮打”(150号判决书第5页第1、2行)。单县人民法院凭空抹去了王凯的犯罪事实,就这样硬生生的制造冤案。

证据四:168号判决书第4页单县人民法院恶意篡改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凯犯罪事实的关键部分

单县人民法院在无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把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凯的犯罪事实:在厮打过程中,王凯也参与厮打”,毫无理由地篡改为:“黄启帅、刘太朋、王凯三人又撕扯在一起并倒地”(168号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5、6行)。把后被人拉开。随后在中苑小区门口,三人又发生厮打” 毫无理由地恶意篡改为:“黄启帅与刘太朋再次发生厮打168号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3行)。单县人民法院凭空抹去了王凯的犯罪事实,就这样硬生生的制造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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